版本 | 保障内容 | 保障责任 | 责任保额 (元) | 免赔/限额/赔付比例 | 年保费 (元) |
基础版 (出生满30天至6周岁) |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 | 116 |
意外伤害医疗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20000 | 仅限社保范围内费用,免赔额100元,社保结算后社保范围内费用按100%报销,未使用社保结算的社保范围内费用按照80%赔付。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按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实际住院天数(从第四天起算,不包括前三天)的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三十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 9000 | 免赔3天。50元/天,单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日。 | ||
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伤残 |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受疫苗接种发生预防接种的不良反应(包括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偶合症,并因该原因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受疫苗接种发生预防接种的不良反应(包括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偶合症,并因该原因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保险人据此伤残评定结果按《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 | ||
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受疫苗接种后发生预防接种的不良反应(包括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偶合症,并因该原因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包括门急诊、住院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扣除免赔额),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10000 | 0免赔,社保范围内100%赔付,未使用社保60%。 | ||
预防接种失效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受疫苗接种后初次感染该疫苗所预防的疾病(接种失效),并因该原因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包括门急诊、住院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预防接种失效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失效医疗费用保险金(扣除免赔额),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10000 | |||
升级版 (6周岁以上至17周岁) |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 | 116 |
意外伤害医疗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20000 | 仅限社保范围内费用,免赔额100元,社保结算后社保范围内费用按100%报销,未使用社保结算的社保范围内费用按照80%赔付。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按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实际住院天数(从第四天起算,不包括前三天)的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三十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 9000 | 免赔3天。50元/天,单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日。 | ||
手足口病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综合性或专科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手足口病的,且因该疾病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因此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且符合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 | 等待期15天(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0免赔,仅限社保范围内费用,社保结算后社保范围内费用按100%报销,未使用社保结算的社保范围内费用按照60%赔付。 | ||
监护人责任 | 在本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以下简称“被监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 20000 | 其中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额以5000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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